《中华人民国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瑞士驻华大使舒爱文分别代表本国,于1990年7月6日在签署。依照协定第和兵妹妹在机房二十八条的,该协定应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及瑞士关于对中国或中国中央银行利息款项征税说明瑞方立场的函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关于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国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我谨确认如下:
(一)专为驻瑞士的中华人民国外交和使团的目的而在任何一家瑞士银行的存款,并且如果中华人民国对瑞士在中国为同样目的存款利息给予互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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