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负责调整整个平台经济及其相关与义务,规范和责任的法律法规,或者说,全世界也还没有类似的专门法律法规出台。
这个领域太前卫,由于互联网本身诞生时日有限,平台经济一直在发展之中,甚至它最终是个什么样子都未见全貌。
然而,尽管立法与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相比稍嫌滞后,但国家层面对平台经济的立场在近期却得到了明确。和马云一样,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行事也一向天马行空,不拘形式,常有奇句。双十一前夕,在社交发文,谈了一下“二选一”问题,可能是因为时间点比较,也可能是因为地位比较特殊,加之乍看之下言辞颇为犀利,立刻招来热议无数。
微头条全文共分三段话,前两段并无深意,事涉中国电商江湖的一段江湖恩怨,由“二选一”问题惹出的一段旧官司,这段官司阿里已经打了两年,时日迁延,甚至打到了高法,目前只等宣判。
有意思的是第三段话,这段话由于正面谈了对所谓“二选一”的理解,一句“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是良币劣币”,为招黑无数,认为“阿里终于承认做过二选一”,“公然为二选一洗白”,甚至被认为先天不正确,反而使人忽略了余下话语的本意。
那么在当下时刻,所说的“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这句话,如果抛却江湖恩怨的干扰,从纯商业和互联网的角度看,到底想说什么?他的话是建立在怎样的一种逻辑上?
所谓抛却江湖恩怨,是指先不必因这句话就假定已“承认“二选一。它是有前后语境的,语境就是江湖恩怨,包括所说“炒作和”等,这些因素很容易影响到对真正问题的探讨,而只关心局部纠葛。
所说“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也是一种语境,他其实是在事先声明阿里自始至终不承认存在二选一。客观讲,官司还在审理之中,也不可能在此时承认“二选一”,所谓“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这句话,他要表达的应该是“彼之二选一,非我之二选一”。一切都源于对平台经济运营的不同理解,导致的对“二选一”定义的不同理解,这最后只能交到法律层面评判。综合所有语境,说的“二选一”(此处有引号),其实指的既是平台和商家的互选,也是商家对不同平台的取舍,还有消费者选择去何处购物的选择权。
说到底,就是商户在公平基础上的用脚投票,基于你情我愿,基于互约,在的表述里,“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如果把的核心意思按经济学流派划分的话,或许可以归到新奥地利学派,更多的关注市场选择,也就是所说“最朴素的商业规则”。平台到底有没有和商家品牌签署优先合作协议?
认为平台当然有。平台与商家都是具有意志的市场主体,平台为组织类似双11这样的大促活动,为了最大程度拉拢好消费者,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成本,包括流量和补贴,给到商家,作为对等交易,商家自然也愿意倾其资源,拿出爆款的商品和诱人的价格来积极互动。在平台看来,这样双向的协议,当然并不是对商家不利,更不是。协议是要求商家拿出最优最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但同时也要求了平台在此期间要赋予商家的资源、和投入。
这事实上更对平台形成了约束,相应也是对商家利益的保障。又由于平台和商家的共同利益是在大促中最大限度的服务好消费者,所以认为,那些无法提供优质资源和商品服务的自然是“劣币”,那些倾力以付的平台或商家则是“良币”,所以优先协议的最终结果是指向“良币劣币”。
总之,认为这是一种双向选择和对等交易。就像同为奥地利学派哈耶克信徒,铅笔社的经济学家薛兆丰对婚姻的描述,婚姻就好比一起办企业,双方都投入资源,同时要求对彼此专注......
那是因为这样的婚姻不是发生在“传统社会”中,而是发生在平台经济时代,阿里巴巴不但是一个企业,而且还是一个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与其合作伙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互联网平台是否具有垄断能力?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会令市场效率,任弼时简历令消费者损失利益?这些都常前沿的课题,大家认识不一。中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负责调整整个平台经济及其相关与义务,规范和责任的法律法规,或者说,全世界也还没有类似的专门法律法规出台。这个领域太前卫,由于互联网本身诞生时日有限,平台经济一直在发展之中,甚至它最终是个什么样子都未见全貌,相关法律法规还来不及出台。
但在整个互联网上,类似所谈的争议事件却层出不穷,比如腾讯有没有在微信生态里屏蔽各种电商链接,在微信看来,这可能是确保用户体验的一种合理方式,但有声音就认为是垄断;比如,某个平台强制要求用户只能购买自身平台的服务或产品(比如苹果的数据线和操作系统),这看起来是了其他产品的被选择权,但在平台看来,确实只有自己研发的产品才能在自己平台上发挥出最佳效果,而事实又确实如此......这些问题到底孰是孰非呢?
这些也都是前沿话题。与传统领域不同的是,平台具有“二重性”,它是一个企业,但其业务却不是销售产品,而是经营市场。按经济学家陈永伟的观察(原文见《经济观察报》),这就形成一种悖论。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市场是分割的,它将会要素的有效配置,而这种资源的“错配”将会造成效率的损失。而如果市场是统一、整合的,那么资源的流动就会造成更有效率的配置结果。
这个故事可以用平台经济学的语言重新表述一遍:如果所有用户都只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交易,那么它所产生的“跨边网络外部性”将会达到最大,所有人在这个平台上都会更容易找到交易对象,从而让更多的交易能够达成。而如果这些用户分散到了多个平台上,那么“跨边网络外部性”的力量就会减弱,经济效率也会由此受到损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平台的“一家独大”事实上根本不是问题,相反,过于分散才是问题。
甚至有经济学家呼吁应该通过政策调整改变市场分隔的现象,和鼓励优秀的平台完全胜出。这样的观点听了大概会大叹“深得我心”,但也确实过于激进,与传统的反垄断思维存在严重冲突。作为新生事物,平台经济一直在摸索中前行,直到深水区,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在探索之中。比如《电商法》的出台,其中就有条文涉及到平台经济的规范。
上个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曾参与《电商法》草案起草的杨东,在《电商法》颁布一周年行业研讨会上就说,《电商法》所规范的主体不止是针对电商企业,而应该是一个更加包容和宽泛的概念,应囊括产生经济行为的多种形式和载体,比如共享单车、社交平台、视频、游戏等,都可以纳入到《电商法》来加以规制。尽管立法与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相比稍嫌滞后,但国家层面对平台经济的立场在近期却得到了明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其开头即对平台经济给予积极定性:“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其中对监管部分原则为:“创新监管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此《指导意见》值得平台经济相关业者认真研读学习。回头再看发的那则微头条内容,实际信息含量相当大。其中提到阿里涉及的二选一官司,的态度是“我们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结果”。
事实上,提到的这起官司发生在2017年,由于事涉前沿领域,加之当事主体结构复杂,导致整个审判流程相当漫长,至今已长达两年,最终的宣判或许还需要2年。而相关的法规政策,包括《电商法》《指导意见》等都是今年才施行(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逐渐进入深水区,其全貌包括问题将逐渐,随着全社会对平台经济理解的深入,监管也将逐渐跟上,告别草莽时代,迎接常规时期,守法合规运营,这对各平台经济主体来说是好事,不是坏事,这大概也是说出“我们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结果”的真正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