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义洲得到线索,有人利用互联网信息。调查发现,涉嫌信息的是住在长寿某小区的江某。
江某交代,为了在某网站上增加积分,从2009年11月开始,他将在其他网站上下载的文章和图片发到该网站。经统计,江某通过互联网向该网站发布文章4篇、上传图片10张,所发的文章和图片全部带有内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江某被义洲罚款300元。
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复制、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物品牟利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江某发布文章4篇、图片10张,未达到《刑法》的标准,因而不构成刑事犯罪,警方因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对他进行处罚。(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义洲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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