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称在住宿的酒店丢失一万元现金,但又不能拿出来证明。
昨日,和平区发布此案判决结果,因没有证明李某确实丢了钱,他的诉讼请求已经被驳回。
2012年10月6日,李某入住沈阳某国际酒店603房间。8日下午,李某因入住押金不足,该酒店在征询其意见后做退房处理。9日凌晨,李某再次入住该酒店616房间,并由其朋友代其交纳入住押金500元,李某称其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8时14分许,李某发现603房间已经安排给其他客人住宿,报警称其“在603房间丢失1万元现金”。
李某表示,此事发生后一直没有结果,他的现金丢失,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李某以其在酒店住宿时发生财产损失为由,将酒店经营者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现金损失1万元。
今年10月,和平区开庭审理此案时,酒店经营者杨某辩称,李某没有证明其在酒店丢失1万元。
事实上,10月9日早上,李某称在原603房间遗落其钱包,酒店的保安人员及客房服务员、客房经理就与李某共同到了603房间寻找,当时发现李某的钱包就存放在酒店专门为顾客准备的密码保险柜中,且保险柜无任何破损,李某的钱包内并没有现金。酒店已向李某提示了注意保管贵重物品,且酒店有设备,也没有发现有外人到酒店进行盗窃,酒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李某主张的赔偿责任。
和平区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中,李某入住杨某经营的酒店后,称丢失现金1万元,但其未提供充分对其确携带现金入住酒店及在该酒店确丢失现金的事实加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