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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满觉陇的李先生,半年前将自家私宅进行,开起了青年旅社。没想到前两天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来了,请李先生签署《窃电(违约用电)处理通知单》。
“我什么时候违约用电了?”李先生觉得委屈。
“开旅社是商业行为,您原来的用电类别属于居民用电,商业用电比居民用电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这属于高价低接,是违约用电行为。现在需要将您的电价从城镇居民电价,变更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而且您还需要补缴差额电价以及两倍的违约金。”
李先生理解了自己“违约”在先,并补缴了差额电费及违约金。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约用电呢?
第一类:就是在电价低的供电线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这种情况,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3个月计算。李先生的行为就属于此类违约。
第二类: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当需要增加用电容量时,用户应该到营业厅办理增容等相关手续。私自增容的行为极易造成电表故障等情况,也影响到用电安全。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低压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三类: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要注意,自家的电表并不是自家的资产,电表及表上的封印,都不可以轻易自行改动。否则,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