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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出售、泄露旅客住宿信息等或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7-10-15 23:12:24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本报2月14日电(记者张洋)日前,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5日。住宿人员入住拒不提供证件、旅馆泄露住客信息、检查旅馆时职权,征求意见稿对这些行为都作出具体的规范,旅馆、住宿人员和公安机关的义务更加明确。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场所,都属于旅馆。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旅馆应逐人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房号及时间等信息。住宿人员如果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后,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如果留宿他人,或者将登记的房间提供他人住宿的,须由实际住宿人办理住宿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住宿人员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以及境外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种类和难以辨别时,旅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例如,旅馆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在非公共区域,旅馆不得安装视频设备。

  近年来,住宿人员信息频频泄露,更有部分旅馆工作人员通过出售信息牟利,给下游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

  一方面加强实名登记,一方面打击信息泄露。为信息和隐私,征求意见稿强调,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系统建设、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资料。

  、吸毒赌博等违法犯为,在旅馆多有发生。征求意见稿给旅馆的行为划定“红线”,明确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利用旅馆从事、赌博、吸贩毒、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明知违法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通风报信、包庇、、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四)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五)为身份不明、查验身份证件、人证不符的人提供住宿服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于在旅馆的执法行为,也制定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公安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证,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如果检查女性住宿人员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须依法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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