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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6 8:16:49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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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的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中,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包括天津)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2016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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