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少上班族来说,再过几天将迎来一个“大日子”:十一长假。更让人欣喜的是,今年的十一假期与中秋节连休,共8天。出去游玩成了很多人的选择。
不过,出门在外,有时候难免一些纠纷,南阳市中级法院昨天公布一批旅游领域典型案例,希望能对打算出门的你提供一些帮助。
2014年5月,魏某按照单位安排去外地参观学习,该单位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负责安排魏某等24人乘车参观学习。
本案中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涉案大巴车也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为索要治疗费用,魏某将旅游公司、涉案的保险公司、大巴车所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魏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3万元,保险公司在两份保险的限额内赔偿魏某65万元,旅行社赔偿魏某剩余78万元。
本案属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经常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结合,魏某既可以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以人身遭受为由要求旅行社、大巴车司机、大巴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魏某选择了正规大型旅行社,旅行社和大巴车均已投保,增加了抵抗风险的能力,才为魏某的后续治疗提供了保障。
李某与妻子吴某打算到美国进行新婚旅游,便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二人参加16天美国游,费用26600元/人,出行安排以行程单为准。
李某吴某支付了旅游费用后,该旅行社向二人交付了出团通知和16天参考行程表。行程表中对酒店标准也进行了约定,之后二人按行程表约定的时间赴美旅游。旅途中所有行程均按照该旅行社安排进行。
回国后二人认为旅行社在旅程中存在拼团行为,擅自要求其参加自费项目,导致二人未能参加自选的旅游项目,且存在景点减少,伙食、住宿未达标,安排购物的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两万元。本案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二人诉讼请求。
本案中关于旅行社要求其参加自费项目,景点减少,伙食、住宿未达标,安排购物,因双方合同中缺乏明确约定,行程表中也缺少相应的约定,该项请求亦缺乏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审阅合同条款,对于易出现问题的增加自费景点、购物、拼团、临时加价等行为进行明确约定。对于行程安排,游客提前详细了解各个景点的参观时间,约定好旅游景点并合理安排各景点游览时间,避免被暗中缩短行程。
关于出行、餐饮和住宿标准,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应该进行详细了解和约定,避免被旅行社钻。
2014年8月,南阳市卧龙区的胡某参加南阳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江苏浙江七日游,途中旅行社安排胡某等人入住杭州某宾馆,在胡某去卫生间时被突然爆裂的卫生间玻璃门划伤右手割断肌腱。
该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旅行社是旅游经营者,酒店是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和酒店均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胡某因酒店玻璃门爆裂被割伤,旅行社和酒店均应当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中一些旅行社利用游客便宜的心理,以超低价团费为诱饵吸引大量游客跟团旅游,旅行社为了经营利润在旅游过程中购物、降低食宿标准、缩短行程、临时加价等行为在所难免。本案也提醒我们,出门旅游不能便宜选择小旅行社。(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