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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做一个说真话的法学人

※发布时间:2023-3-18 9:50:29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第十三届全国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本书最初的版本,是为支持当时尚在学者撰写稿的中国物权法提供理论准备的作品,原书的后记“法学家必须讲真话”

  ,也是对当时情况下一些法学家城府太深而不讲真话,法学著述套话、大话甚至假话的情形的一点儿感叹。其中提到矢志法学科学讲真线多年真是一段很长的时间,经历了大大小小很多事情,也见过社会地位高低差异的很多人,以我的观察和体会,做一个科学讲真话的学者,既是一件的事情,但也是一件荣幸的事情。现在国家稳定,过去很多前辈因为科学、讲真话而遭致的不幸,在今天绝不会重演。但是自古以来,有国就有官,有官就有,而一些读书人那种“修齐治平”的观念,常常也是以作为目标的。现在的法学人也是读书人,他们的“修齐治平”观念,是否和相连接呢?这些人能有多少思想与科学的呢?在关键的时候能不能讲真话呢?声望与之下,讲科学、讲真话实在很难。可是,这些年国家治理的形势告诉我们,那些科学讲真话的人,恰恰是那些的人,也是那些廉洁自律的人,因为就是这些人才做到了真正的修身,只有这些人经常能够笑到最后。人的一生不断面临选择,如果我还有选择,那还是要做一个法学科学讲真话的人。目前中国民编纂让不少学界同人的事业如火如荼,但是做学问也罢,做立法参与者也罢,都应该有这样一份良好的操守和。谨以此为第四版后记。02法学家必须讲真话

  在于笔者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发现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学家本身,都有重新认识法律科学性以及科学性立场的现实问题。对这个问题做出正面的回答,在口头上历来是没有问题的,但事实上并不尽然。为什么会这样?现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客观当然比以前要好很多了。但是,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法学家还是不能够讲真话呢?因此本书再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些感言。

  随着“依国”方针的全面推进,中国法学家对社会事务的参与越来越全面和深入了。法学家们的活动,也不仅仅只是著书立说了,在立法以及重大决策论证过程中、在一些重大的司法执法过程中、在一些重大案件裁判的咨询论证中,现在都有法学家参与其中了。

  这些参与当然无论是对于参加者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很有意义的。就参加者个人而言,这大体上有点古来读书人“修身、齐家、、平天下”那种理想实现的意思;而对于社会而言,这应该是将法学科用于实践、运用支持“依国”的原则获得全面实现的途径。但是法学家在参与这些机会的时候,会不会从科学的角度讲话?法学家应该服从科学还是服从家所提出的要求?这些问题在中国已经争论了数十年,但是有没有问题了呢?答案可以说是一清二楚的。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显得严肃而幼稚,是因为这样的问题,很多人是不会提出来的,更多的人是不会扪心自问自己的作为的。这一点大概是界长久以来形成的潜规则吧!

  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法学家到底是不是科学家?这门科学的意义到底有多大?这些问题本来应该不成问题。我们只要想一想古往今来那一个个变法从而富国强民的经验,就知道治理国家当然要从贯彻法律科学开始。我们只有想一想世界上并不仅仅只有物质文明、文明,而且还有制度文明,我们就会知道,最体现制度文明的法律科学的现实价值。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规则,不但包含深厚的人文主义,而且包含复杂而且精细的分析和裁判规则。所以当代的法律科学还包括了物质文明和文明的全部价值。

  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的问题,包括法学家在内的科学家,在一些重大的问题上,能够法律科学性,一直都是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至今,中国社会的文明建设和法制文明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建立“国家”的原则写进了,法律实现其科学性的障碍虽然不能说彻底消除了,但是,过去那种把法律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工具的观念毕竟在社会上难以立足了。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的真正面目展现于社会,而社会需要法律科学家勇敢地追求法律科学、讲出一个法律人的真话。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和要求。正如其他科学家一样,法学家必须对自己的有清晰的理解。

  一个法学家能够面对现实,以法律科学家的身份讲话,首先的要求是法学家自己拥有建设国家、的真知灼见。依笔者的体会,一个中国法学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从中国的本意来看,就是要从苏联法学中出来。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斯大林思想为基础的前法学知识体系,其基本的特征首先是完全封闭,自设前提,切断了历史,切断了世界法学发展的联系,然后依据的需要演绎。苏联法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自封自圣,它有意识地封闭人民,向人民宣传的东西,都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法律从到作用的无限扭曲,造成别人的法律都是的,反过来将自己的缺陷说成莺歌燕舞。比如,在启蒙思想运动时代,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上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国家权(公共)和人民拥有的私权的矛盾,封建主义国家的非就是无扩张公压抑人民私权(法国1789年《宣言》),所以法律的基本就是公权以实现,以实现法律基本的公平。这就是人文主义法学的本质,这本是一种文明,演化到法律中,就成了制度文明。但是苏联法学却将这些进步的法学彻底否定,

  它一方面别人的,另一方面却将自己国家里的公共极端扩张,结果使自己重新了封建主义的道。

  中国20世纪初期盲目而且照搬苏联法学后,法律就开始被当作任意使用的工具而不是国家治理的科学,最后导致中国产生了数十年的法律主义和法制的彻底,国家和人民因而吃尽了苦头。苏联法学这种法学只能在一个封闭的体系里受到盲目者的膜拜,但是在这个封闭的体系之外,它只能被人,因为它缺乏历史,有时甚至缺乏常识,并没有多少科学性可言,根本就不能用来指导国家治理和经济建设。遗憾的是,这些理论现在仍然还是中国法学的典范。这些脱离建设性国家实际、的法学,在封闭的体系里说说吧,听众也没有办法不听听;可是如果在一个、可以比较的里去宣讲,不但不会被认可,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问题。

  中国已经进入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或者说已经进入了比较典型的民法社会,对于自己的有很高的期待,他们希望民法社会里的意思自治原则能够得到充分的承认,他们的和财产能够有很多的自主。其实,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创造力的渊源就是的解放和财产自主,至今我国社会的巨大发展,就是来源于此。在中国的过程中,依国已经为基本的原则,因此法律也找到了自己的,法律科学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

  中国的法学家应该更加勇敢地站出来,以为己任,讲科学讲真话。要做到这一点,法学家必须调查现实,必须研究和遵守,必须发挥法学家作为专家、作为法律科学家的功能。

  因为法学和的关联密切,所以法学家说真话显得十分重要。法学家应该说真话,应该法学的真理,即使这些真理一时尚不能被人了解,一时尚不能被领导者或者社会接受,但是我们也应该记住,发现真理、真理是科学家的本分。所以即使在别人不理解的时候也应该将科学的法学道理讲出来。考虑到我国法律建设发展的任务繁重,法学家责任重大,因此更应该这一操守。这些话,也算是自勉和与同人吧。

  我国《物权法》实施已经十年,它在我国社会的积极效果已经呈现出来。首先,《物权法》通过对于财富进取心的承认和,极大地激发了我国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连续多年增加,超越世界多个经济大国,稳居世界第二,举世瞩目。

  盲目仇富以及狭隘民粹的理论和观念逐渐淡化。恒产带来的恒心,物权法的基本思想正在促进我国社会全面的进步。再次,是国家治理者应用物权法科学,制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法律和政策制度来促进国家治理。2016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产权的意见》,在这一方面具有显著价值。这个意见发现了我国财产制度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设想,其中关于物权法科学的应用非常值得肯定。另外,近年来国家推出的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不仅应用在耕作土地之上,也应用在建设用地之上,这些措施,其实都是物权法科学原理的应用。这些措施涉及对于农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关物权的重大,其积极价值不容小觑。复次,关于物权的司法裁判,越来越准确地采用物权法原理,最高颁发的相关司释,重点是解决交易中的物权变动问题,其中确立的物权取得分析与裁判规则、善意取得涉及的第三人认定及其问题的规则,已经比《物权法》更为明确,更符合物权法学原理,这也是我国物权法发展的显著进步。最后,普通对于《物权法》的认可和使用,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涉及自身物益时,自觉应用《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学原理者,已经非常普遍。2017年9月,中国发布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针对法律制度的很多要求,对我国民法的发展很有指导价值。该报告关于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重新确定,对我们认识国家与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所有权的重新认识,意义尤其重大。2017年3月,中国《民法总则》颁布,该法第五章民事部分涉及物权的,对于中国《物权法》也有所发展。比如《民法总则》第130条关于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也就是意思表示来行使的,对物权法意义显著。这一纠正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长期以来的行使物权与意思表示无关而仅仅只是事实行为的观点。目前中国民正在编纂之中,相信中国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将会得到更多的应用,将来修订的“民物权编”将会作出更加符理和中国国情的系列更新。这些年来,我国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以及最高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的民编纂工作之中,每每见到本书以及笔者其他涉及物权法科学的应用,便油然感到欣慰。

  拙作之《中国物权法总论》一书,最初只是为《物权法》的起草所做的理论准备,出版后得到学界以及读者厚爱,出版社也是充分支持,第三版发行之后很快售罄。出版社多次提出,希望早日修订满足出版需要。现在《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而且也有了新发展,所以现在修改它是必要的。本次修改吸纳了近年来我国物权立法、司释以及相关政策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本书撰写的体例没有改变。因为本书撰写最初的动机是为《物权法》制定提供理论准备,它的内容和体例就是立法问题导向,不是教科书模式,所以该书强化了针对现实的物权法法学理论分析。

  这些年物权法制度发展证明,在现行立法之外,保持法学原理的适度并且从法律科学的严谨性和体系性的角度分析现行法律的发展,确实也是十分必要的

  修改工作自提出已经断断续续有数年,一直没有完工,原因是:一方面法律制度不断有新发展;另一方面自己俗务缠身,只是近日得空才得以突击完成,将其出版如后。本次修订出版对各位读者以及出版社表示衷心感谢。还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前几个版本的序言和本书密切关联,因此也予以保留。本版内容增删不少,但是相较第三版基本篇幅未变,以方便读者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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